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受獎人員身故後,其已核定尚未頒授之獎章、褒狀、獎狀,得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7 條的規定,當受獎人員身故後,其已經核定但尚未頒授的獎章、褒狀、獎狀,可以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替受領。這意味著如果某個軍人在身故前被核准獲得某個獎項,但尚未實際頒發,該獎項可以由他的直系親屬或配偶代為領取。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7 條
立法沿革 4 版
(0240531 制定)
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佐士兵,立有功績,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0260831 全文修正)
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佐、士兵,立有功績,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0410418 全文修正)
各種獎勵以命令公佈或集合佈達之。
(0600629 全文修正)
受獎人員身故後,其已核定尚未頒授之獎章、褒狀、獎狀,得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 核定名詞
(0240531 制定)
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佐士兵,立有功績,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0260831 全文修正)
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佐、士兵,立有功績,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0410418 全文修正)
各種獎勵以命令公佈或集合佈達之。
(0600629 全文修正)
受獎人員身故後,其已核定尚未頒授之獎章、褒狀、獎狀,得由其直系親屬或配偶代領。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