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6 條
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兵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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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6 條規定,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兵符合獎勵規定的情況,可以提出請求抵銷其處分的全部或部分。如果經抵銷後還有餘功,則可以再予以獎勵。根據該項參考資料,以下是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陸軍士官因犯錯而受到記大過的懲罰,但在此之前他曾經表現出色,獲得過軍事訓練競賽的冠軍,則他可以請求將其中一部分的記大過處分抵銷,並繼續享受之前獲得的獎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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