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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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兵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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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6 條規定,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兵符合獎勵規定的情況,可以提出請求抵銷其處分的全部或部分。如果經抵銷後還有餘功,則可以再予以獎勵。根據該項參考資料,以下是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陸軍士官因犯錯而受到記大過的懲罰,但在此之前他曾經表現出色,獲得過軍事訓練競賽的冠軍,則他可以請求將其中一部分的記大過處分抵銷,並繼續享受之前獲得的獎勵。
立法沿革 4 版
(0240531 制定)
各種獎勵,應以命令公布,或集合告達之。
(0260831 全文修正)
各種獎勵應以命令公佈或集合告達之。
(0410418 全文修正)
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上校以下軍官,有給予獎金一百元以下,記功一次以下及嘉獎之權責,上校以下獨立長官,對於所屬有記小功及嘉獎之權,獎勵後均應層報國防部。
(0600629 全文修正)
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兵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531 制定)
各種獎勵,應以命令公布,或集合告達之。
(0260831 全文修正)
各種獎勵應以命令公佈或集合告達之。
(0410418 全文修正)
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上校以下軍官,有給予獎金一百元以下,記功一次以下及嘉獎之權責,上校以下獨立長官,對於所屬有記小功及嘉獎之權,獎勵後均應層報國防部。
(0600629 全文修正)
凡在懲罰處分中之官兵合於獎勵之規定者,得呈請抵銷其處分之全部或一部;抵銷後如有餘功,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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