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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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給獎章時,應付給執照,同一獎章得依需要,分種、分等,或於再次頒發時,依次以星加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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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15條,頒給獎章時應付給執照,同一獎章可以根據需要分種、分等,或者在再次頒發時,可以依次以星加綴。這意味著當一位軍人獲得多種獎章時,可以根據需要將其分類,並在再次頒發時以星星來區分等級。例如,假設一位軍人在不同的服役期間分別獲得了兩枚勤勞獎章,則可以將這兩枚獎章區分為不同的種類,例如第一次獲得的是勤勞獎章(海軍)一等,第二次獲得的是勤勞獎章(陸軍)二等;或者在再次頒發時,可以給第一次獲得的勤勞獎章加一個星星,變成勤勞獎章(海軍)一等星。這樣可以更具體地表彰軍人的成就和貢獻。
立法沿革 4 版
(0240531 制定)
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給與獎金一百元以下,記大功一次以下及嘉獎之權。上校以下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記小功及嘉獎之權。獎勵後均應層報最高軍事機關備案。
(0260831 全文修正)
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給予獎金一百元以下,記大功一次以下及嘉獎之權,上校以下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記小功及嘉獎之權,獎勵後均應層報最高軍事機關備案。
(0410418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忠貞獎章及褒狀由 總統頒給,優勝獎章由國防部頒給。
(0600629 全文修正)
頒給獎章時,應付給執照,同一獎章得依需要,分種、分等,或於再次頒發時,依次以星加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給與獎金一百元以下,記大功一次以下及嘉獎之權。上校以下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記小功及嘉獎之權。獎勵後均應層報最高軍事機關備案。
少將以上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給予獎金一百元以下,記大功一次以下及嘉獎之權,上校以下獨立單位長官,對於所屬有記小功及嘉獎之權,獎勵後均應層報最高軍事機關備案。
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忠貞獎章及褒狀由 總統頒給,優勝獎章由國防部頒給。
頒給獎章時,應付給執照,同一獎章得依需要,分種、分等,或於再次頒發時,依次以星加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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