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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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獎勵命令,應以書面發布或在集會中布達;布達時,受獎者如因故不能出席,得委託代表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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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頒發獎勵命令時,可以以書面方式發布或在集會中布達。如果受獎者因故不能出席頒獎儀式,可以委託代表前去代領獎勵。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來舉例,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當軍人具有卓越表現或其他特殊貢獻,有資格獲得獎勵時,獎勵應以書面形式發布,並確保受獎者在合適的情況下能夠接收到該書面獎勵命令。如果受獎者因故無法親自出席獎勵典禮,他可以委託一個代表前去受頒獎勵。 這個例子顯示了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4條的規定,獎勵的頒發可以通過書面或在集會中進行,且可以委託代表接收獎勵。
立法沿革 4 版
(0240531 制定)
前條獎章,經最高軍事機關核定後,依左列規定領給之。 一、陸海空軍獎章及褒狀,由最高軍事機關咨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頒發之。 二、比賽獎章及獎金,由最高軍事機關發給。 三、記功及嘉獎,以命令行之。
(0260831 全文修正)
前條獎章經最高軍事機關核定後,依左列規定頒給之: 一、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及褒狀,由最高軍事機關咨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頒發之。 二、比賽獎章及獎金由最高軍事機關發給。 三、記功及嘉獎以命令行之。
(0410418 全文修正)
核定獎勵手續如左: 一、獎勵除優勝獎章外,應由獨立單位主管長官,填具獎勵建議冊,呈報國防部核定。 二、優勝獎章,由陸海空軍聯勤各總司令審核後,轉呈國防部核定,國防部直屬單位,由國防部直接審核。 三、非陸海空軍人員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民請獎,由關係機關或地方行政長官呈報之。
(0600629 全文修正)
各種獎勵命令,應以書面發布或在集會中布達;布達時,受獎者如因故不能出席,得委託代表受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前條獎章,經最高軍事機關核定後,依左列規定領給之。 一、陸海空軍獎章及褒狀,由最高軍事機關咨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頒發之。 二、比賽獎章及獎金,由最高軍事機關發給。 三、記功及嘉獎,以命令行之。
前條獎章經最高軍事機關核定後,依左列規定頒給之: 一、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及褒狀,由最高軍事機關咨行政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頒發之。 二、比賽獎章及獎金由最高軍事機關發給。 三、記功及嘉獎以命令行之。
核定獎勵手續如左: 一、獎勵除優勝獎章外,應由獨立單位主管長官,填具獎勵建議冊,呈報國防部核定。 二、優勝獎章,由陸海空軍聯勤各總司令審核後,轉呈國防部核定,國防部直屬單位,由國防部直接審核。 三、非陸海空軍人員或在鄉軍人或外籍人民請獎,由關係機關或地方行政長官呈報之。
各種獎勵命令,應以書面發布或在集會中布達;布達時,受獎者如因故不能出席,得委託代表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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