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4 條
各種獎勵命令,應以書面發布或在集會中布達;布達時,受獎者如因故不能出席,得委託代表受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頒發獎勵命令時,可以以書面方式發布或在集會中布達。如果受獎者因故不能出席頒獎儀式,可以委託代表前去代領獎勵。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來舉例,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當軍人具有卓越表現或其他特殊貢獻,有資格獲得獎勵時,獎勵應以書面形式發布,並確保受獎者在合適的情況下能夠接收到該書面獎勵命令。如果受獎者因故無法親自出席獎勵典禮,他可以委託一個代表前去受頒獎勵。 這個例子顯示了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4條的規定,獎勵的頒發可以通過書面或在集會中進行,且可以委託代表接收獎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