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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3 條

  1. 1.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獎勵權責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中將以下依其隸屬關係,由各級權責單位分別核定。 二、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及陸海空軍褒狀,由國防部核定;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獎狀以下,得依其隸屬關係,由下級單位分別核定。
  2. 2.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及外國人之獎勵,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轉請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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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3條的规定,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的獎勵包括上將的獎勵由總統核定,而中將以下的獎勵則由各級權責單位分別核定。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及陸海空軍褒狀由國防部核定,而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則由國防部或各軍種指揮部核定。若是獎狀以下的獎勵,則可以由隸屬的下級單位核定。没有在陸、海、空軍現役軍人,非軍事機關或團體,或外國人的獎勵需要由中央二級或相等級的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轉請國防部核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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