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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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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獎勵權責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中將以下依其隸屬關係,由各級權責單位分別核定。 二、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及陸海空軍褒狀,由國防部核定;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獎狀以下,得依其隸屬關係,由下級單位分別核定。
  2. 2.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及外國人之獎勵,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轉請國防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3條的规定,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的獎勵包括上將的獎勵由總統核定,而中將以下的獎勵則由各級權責單位分別核定。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及陸海空軍褒狀由國防部核定,而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則由國防部或各軍種指揮部核定。若是獎狀以下的獎勵,則可以由隸屬的下級單位核定。没有在陸、海、空軍現役軍人,非軍事機關或團體,或外國人的獎勵需要由中央二級或相等級的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轉請國防部核定。

立法沿革 5

(0240531 制定)

應行獎勵者,除由最高軍事長官特令外,其手續如左:   一、陸軍人員由主管長官填具請獎事績表,呈請最高軍事機關核定。   二、海軍或空軍人員由主管長官填具請獎事績表,呈請海軍部或航空委員會審核,轉呈最高軍事機關核定。但請給比賽獎章者,應呈由訓練總監部審核,轉呈最高軍事機關核定。

(0260831 全文修正)

應行獎勵者,除由最高軍事長官特令外,其手續如左:   一、陸海空軍人員由主管長官填具請獎事績表,呈請最高軍事機關核定。   二、比賽獎章,由訓練總監部審核,轉呈最高軍事機關核定。

(0410418 全文修正)

嘉獎以書面為之。

(0600629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獎勵權責及程序規定如左: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中將以下依其隸屬關係,由各級權責單位分別核定。   二、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及陸海空軍褒狀,由國防部核定;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由各總司令部核定;獎狀以下,得依其隸屬關係,授權下級單位分別核定。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及外國人之獎勵,由關係機關或地方軍政首長轉請國防部核定。

(0960614 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獎勵權責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中將以下依其隸屬關係,由各級權責單位分別核定。   二、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及陸海空軍褒狀,由國防部核定;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由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獎狀以下,得依其隸屬關係,由下級單位分別核定。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及外國人之獎勵,由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轉請國防部核定。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及實務作業上有關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之核定權責機關,係指國防部或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等編階為上將之司令部,並未包含憲兵司令部,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之核定機關名稱。又第一項第二款末句之「授權」二字,與委任、委託之概念無涉,為免滋疑義,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定「關係機關或地方軍政首長」之用詞未盡明確且不合時宜,經審酌目前實務之作法,關於非現役軍人等之獎勵,係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或同層級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報送國防部,爰配合修正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以臻明確。   三、其他酌作文字體例之修正。

  • 核定名詞
  • 名詞
(0240531 制定)

應行獎勵者,除由最高軍事長官特令外,其手續如左:   一、陸軍人員由主管長官填具請獎事績表,呈請最高軍事機關核定。   二、海軍或空軍人員由主管長官填具請獎事績表,呈請海軍部或航空委員會審核,轉呈最高軍事機關核定。但請給比賽獎章者,應呈由訓練總監部審核,轉呈最高軍事機關核定。

(0260831 全文修正)

應行獎勵者,除由最高軍事長官特令外,其手續如左:   一、陸海空軍人員由主管長官填具請獎事績表,呈請最高軍事機關核定。   二、比賽獎章,由訓練總監部審核,轉呈最高軍事機關核定。

(0410418 全文修正)

嘉獎以書面為之。

(0600629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獎勵權責及程序規定如左: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中將以下依其隸屬關係,由各級權責單位分別核定。   二、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及陸海空軍褒狀,由國防部核定;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由各總司令部核定;獎狀以下,得依其隸屬關係,授權下級單位分別核定。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及外國人之獎勵,由關係機關或地方軍政首長轉請國防部核定。

(0960614 修正)

一、為因應國防部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及空軍總司令部改編為司令部,及實務作業上有關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之核定權責機關,係指國防部或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等編階為上將之司令部,並未包含憲兵司令部,爰配合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軍種獎章及優勝獎章之核定機關名稱。又第一項第二款末句之「授權」二字,與委任、委託之概念無涉,為免滋疑義,爰予刪除。   二、原條文第二項所定「關係機關或地方軍政首長」之用詞未盡明確且不合時宜,經審酌目前實務之作法,關於非現役軍人等之獎勵,係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署或同層級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報送國防部,爰配合修正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或縣(市)議會」,以臻明確。   三、其他酌作文字體例之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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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3 條規定:「陸、海、空軍現役軍人獎勵權責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中將以下依其隸屬關係,由各級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