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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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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捐輸經費、物資或土地供軍用者,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團體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重要情報,能迅速報告,不失時機者。 三、在戰地協助國軍作戰或協辦戰地政務工作,功績卓著者。 四、捕獲或協助捕獲敵方間諜、叛亂犯、或破獲其機關者。 五、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六、協助軍品生產,成績優異者。 七、協助軍事工程,出錢出力,促使工程順利完成者。 八、協助軍事教育工作,或應聘擔任軍事學校課程講授,成績優異,能促進軍事教育之進步者。 九、自動參加軍事災難之營救,有具體事蹟者。 十、其他盡力於有關軍事工作,成績優異者。
  2. 2.前項獎勵,以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褒狀、軍種獎章、獎狀及獎金為限。
  3. 3.外國人具有第一項各款事蹟者,得比照獎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2條,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有以下事蹟之一者,可受到獎勵: 1. 捐輸經費、物資或土地供軍用,個人數額在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團體則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 2. 戰時探知敵人重要情報,能迅速報告。 3. 在戰地協助國軍作戰或協辦戰地政務工作,並且功績卓著者。 4. 捕獲或協助捕獲敵方間諜、叛亂犯,或破獲其機關者。 5. 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並對軍事上有確實貢獻者。 6. 協助軍品生產並有優異成績者。 7. 協助軍事工程,出錢出力,促使工程順利完成者。 8. 協助軍事教育工作,或應聘擔任軍事學校課程講授,成績優異且能促進軍事教育進步者。 9. 自動參加軍事災難之營救,有具體事蹟者。 10. 在其他有關軍事工作上盡力並有優異成績者。 根據法律規定,這些獎勵可包括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褒狀、軍種獎章、獎狀及獎金等獎勵形式。同樣地,外國人若具備上述事蹟,也可以受到與台灣人相同的獎勵。

立法沿革 5

(0240531 制定)

嘉獎之區分如左:   一、個人嘉獎以書面或言辭為之。   二、團體嘉獎以書面為之。

(0260831 全文修正)

嘉獎之區分如左:   一、個人嘉獎以書面或言辭為之。   二、團體嘉獎以書面為之。

(0410418 全文修正)

記功分小功大功兩種,積三小功為一大功,積二大功後,再有功績者,得改給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或獎金。

(0600629 全文修正)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捐輸軍費或軍用物資、軍用土地,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三萬元以上,團體在十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重要情報,能迅速報告,不失時機者。   三、在戰地協助國軍作戰或協辦戰地政務工作,功績卓著者。   四、捕獲或協助捕獲敵方間諜、叛亂犯,或破獲其機關者。   五、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六、協助軍品生產,成績優異者。   七、協助軍事工程,出錢出力,促使工程順利完成者。   八、協助軍事教育工作,或應聘擔任軍事學校課程講授,成績優異,能促進軍事教育之進步者。   九、自動參加軍事災難之營救,有具體事蹟者。   十、其他盡力於有關軍事工作,成績優異者。   前項獎勵,以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褒狀、軍種獎章、獎狀及獎金為限。   外國人具有第一項各款事蹟者,得比照獎勵之。

(0831229 修正)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捐輸經費、物資或土地供軍用者,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新台幣九萬元以上,團體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重要情報,能迅速報告,不失時機者。   三、在戰地協助國軍作戰或協辦戰地政務工作,功績卓著者。   四、捕獲或協助捕獲敵方間諜、叛亂犯、或破獲其機關者。   五、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六、協助軍品生產,成績優異者。   七、協助軍事工程,出錢出力,促使工程順利完成者。   八、協助軍事教育工作,或應聘擔任軍事學校課程講授,成績優異,能促進軍事教育之進步者。   九、自動參加軍事災難之營救,有具體事蹟者。   十、其他盡力於有關軍事工作,成績優異者。   前項獎勵,以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褒狀、軍種獎章、獎狀及獎金為限。   外國人具有第一項各款事蹟者,得比照獎勵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個人及團體數額。   二、第二款以下、第二項及第三項同現行條文。

  • 名詞
(0240531 制定)

嘉獎之區分如左:   一、個人嘉獎以書面或言辭為之。   二、團體嘉獎以書面為之。

(0260831 全文修正)

嘉獎之區分如左:   一、個人嘉獎以書面或言辭為之。   二、團體嘉獎以書面為之。

(0410418 全文修正)

記功分小功大功兩種,積三小功為一大功,積二大功後,再有功績者,得改給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或獎金。

(0600629 全文修正)

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捐輸軍費或軍用物資、軍用土地,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三萬元以上,團體在十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重要情報,能迅速報告,不失時機者。   三、在戰地協助國軍作戰或協辦戰地政務工作,功績卓著者。   四、捕獲或協助捕獲敵方間諜、叛亂犯,或破獲其機關者。   五、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六、協助軍品生產,成績優異者。   七、協助軍事工程,出錢出力,促使工程順利完成者。   八、協助軍事教育工作,或應聘擔任軍事學校課程講授,成績優異,能促進軍事教育之進步者。   九、自動參加軍事災難之營救,有具體事蹟者。   十、其他盡力於有關軍事工作,成績優異者。   前項獎勵,以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褒狀、軍種獎章、獎狀及獎金為限。   外國人具有第一項各款事蹟者,得比照獎勵之。

(0831229 修正)

一、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個人及團體數額。   二、第二款以下、第二項及第三項同現行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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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2 條規定:「非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非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獎勵: 一、捐輸經費、物資或土地供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