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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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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不合頒給獎章或褒狀者,得頒給獎狀、獎金,或予記功嘉獎: 一、達成所負任務,著有功績或勞績,足資矜式者。 二、經評定為各種運動典範者。 三、愛民助民,有具體優良表現,足資矜式者。 四、校閱、檢查、競賽成績特優者。 五、服(務)役成績特優者。 六、在軍事校班受訓結業,成績特優者。 七、致力研究發展,成績特優,經評定合格者。 八、從事軍事工程或軍事業務,節省大量經費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1條,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有以下事蹟之一者,可以頒給獎狀、獎金,或核予記功嘉獎: 1. 達成所負任務,有出色的功績或勞績。 2. 被評定為各種運動的楷模。 3. 在愛民助民方面有具體優良表現,受到矜式的肯定。 4. 在校閱、檢查、競賽中具有特優的成績。 5. 服務役期間有特優的成績。 6. 在軍事學校結業時,有特優的成績。 7. 致力於研究發展,成績特優且經評定合格。 8. 在軍事工程或業務上節省了大量經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在參與任務中表現出色,完成了特別困難的任務,他可以根據這條法規獲得相應的獎勵。另外,如果一個軍事機關制定了一個節省資金的計劃並成功實施了,該機關可以依據該法條給予相應的獎勵。

立法沿革 4

(0240531 制定)

記功分小功、大功二種,積三小功為一大功,積二大功以上者,得改給陸海空軍獎章或獎金。   前項記功對個人為之,得分別抵銷記過之處分。

(0260831 全文修正)

記功分小功、大功二種,積三小功為一大功,積二大功以上者,得改給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或獎金。

(0410418 全文修正)

獎金依左列區分頒給之:   一、個人獎金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二、團體獎金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前項獎金數額,遇有特殊情事時得增給之。

(0600629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不合頒給獎章或褒狀者,得頒給獎狀、獎金,或核予記功嘉獎:   一、達成所負任務,著有功績或勞績,足資矜式者。   二、經評定為各種運動典範者。   三、愛民助民,有具體優良表現,足資矜式者。   四、校閱、檢查、競賽成績特優者。   五、服(務)役成績特優者。   六、在軍事校班受訓結業,成績特優者。   七、致力研究發展,成績特優,經評定合格者。   八、從事軍事工程或軍事業務,節省大量經費者。

  • 名詞
(0240531 制定)

記功分小功、大功二種,積三小功為一大功,積二大功以上者,得改給陸海空軍獎章或獎金。   前項記功對個人為之,得分別抵銷記過之處分。

(0260831 全文修正)

記功分小功、大功二種,積三小功為一大功,積二大功以上者,得改給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或獎金。

(0410418 全文修正)

獎金依左列區分頒給之:   一、個人獎金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二、團體獎金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前項獎金數額,遇有特殊情事時得增給之。

(0600629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不合頒給獎章或褒狀者,得頒給獎狀、獎金,或核予記功嘉獎:   一、達成所負任務,著有功績或勞績,足資矜式者。   二、經評定為各種運動典範者。   三、愛民助民,有具體優良表現,足資矜式者。   四、校閱、檢查、競賽成績特優者。   五、服(務)役成績特優者。   六、在軍事校班受訓結業,成績特優者。   七、致力研究發展,成績特優,經評定合格者。   八、從事軍事工程或軍事業務,節省大量經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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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1 條規定:「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不合頒給獎章或褒狀者,得頒給獎狀、獎金,或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