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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1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有左列事蹟之一,不合頒給獎章或褒狀者,得頒給獎狀、獎金,或予記功嘉獎: 一、達成所負任務,著有功績或勞績,足資矜式者。 二、經評定為各種運動典範者。 三、愛民助民,有具體優良表現,足資矜式者。 四、校閱、檢查、競賽成績特優者。 五、服(務)役成績特優者。 六、在軍事校班受訓結業,成績特優者。 七、致力研究發展,成績特優,經評定合格者。 八、從事軍事工程或軍事業務,節省大量經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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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1條,軍人或軍事機關、團體有以下事蹟之一者,可以頒給獎狀、獎金,或核予記功嘉獎: 1. 達成所負任務,有出色的功績或勞績。 2. 被評定為各種運動的楷模。 3. 在愛民助民方面有具體優良表現,受到矜式的肯定。 4. 在校閱、檢查、競賽中具有特優的成績。 5. 服務役期間有特優的成績。 6. 在軍事學校結業時,有特優的成績。 7. 致力於研究發展,成績特優且經評定合格。 8. 在軍事工程或業務上節省了大量經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軍人在參與任務中表現出色,完成了特別困難的任務,他可以根據這條法規獲得相應的獎勵。另外,如果一個軍事機關制定了一個節省資金的計劃並成功實施了,該機關可以依據該法條給予相應的獎勵。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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