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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優勝獎章: 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者。 二、參加各種戰鬥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三、參加各種後勤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四、就讀國內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或士官獲得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者。 五、著有有關國防軍事著作,經審查優異者。
  2. 軍事機關、團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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