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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0 條

  1. 1.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優勝獎章: 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者。 二、參加各種戰鬥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三、參加各種後勤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四、就讀國內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或士官獲得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者。 五、著有有關國防軍事著作,經審查優異者。
  2. 2.軍事機關、團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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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0條,陸海空軍的現役軍人可以獲得優勝獎章的條件包括以下事蹟: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二、參加各種戰鬥技能競賽,並且成績最優且達到規定標準;三、參加各種後勤技能競賽,並且成績最優且達到規定標準;四、就讀國內外大學並獲得博士學位,或是士官獲得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五、著有有關國防軍事的著作且經審查優異。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2款,如果軍事機關或團體符合第一項的前提條件,則可以頒發獎狀。例子如下:軍隊的一個部隊因在戰鬥技能競賽中獲得評定最優的成績,且達到規定標準,因此符合可獲得獎狀的條件,該部隊可以頒發獎狀作為表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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