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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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優勝獎章: 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者。 二、參加各種戰鬥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三、參加各種後勤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四、就讀國內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或士官獲得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者。 五、著有有關國防軍事著作,經審查優異者。
- 2.軍事機關、團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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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10條,陸海空軍的現役軍人可以獲得優勝獎章的條件包括以下事蹟: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二、參加各種戰鬥技能競賽,並且成績最優且達到規定標準;三、參加各種後勤技能競賽,並且成績最優且達到規定標準;四、就讀國內外大學並獲得博士學位,或是士官獲得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五、著有有關國防軍事的著作且經審查優異。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2款,如果軍事機關或團體符合第一項的前提條件,則可以頒發獎狀。例子如下:軍隊的一個部隊因在戰鬥技能競賽中獲得評定最優的成績,且達到規定標準,因此符合可獲得獎狀的條件,該部隊可以頒發獎狀作為表彰。
立法沿革 5 版
(0240531 制定)
獎金之區分如左。 一、個人獎金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二、團體獎金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前項獎金數額,遇有特殊情事時,得增給之。
(0260831 全文修正)
獎金之區分如左: 一、個人獎金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二、團體獎金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前項獎金數額,遇有特殊情事時,得增給之。
(0410418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褒狀,應載明事績,頒給個人或團體。
(0600629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優勝獎章: 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者。 二、參加各種技能比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三、修護保養競賽,符合要求標準,且成績特優者。 四、就讀國內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 五、才藝優越,並有有關國防軍事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軍事機關、團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
(0910604 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優勝獎章: 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者。 二、參加各種戰鬥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三、參加各種後勤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四、就讀國內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或士官獲得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者。 五、著有有關國防軍事著作,經審查優異者。 軍事機關、團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
立法理由參加各種戰鬥技能、後勤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得頒給優勝獎章,爰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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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之區分如左。 一、個人獎金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二、團體獎金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前項獎金數額,遇有特殊情事時,得增給之。
獎金之區分如左: 一、個人獎金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二、團體獎金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前項獎金數額,遇有特殊情事時,得增給之。
陸海空軍褒狀,應載明事績,頒給個人或團體。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優勝獎章: 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者。 二、參加各種技能比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三、修護保養競賽,符合要求標準,且成績特優者。 四、就讀國內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 五、才藝優越,並有有關國防軍事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軍事機關、團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
參加各種戰鬥技能、後勤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得頒給優勝獎章,爰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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