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第 9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陸海空軍褒狀或軍種獎章: 一、奮勇作戰,著有功績者。 二、從事軍事特殊任務,著有成績者。 三、應付非常事變,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 四、為達成任務或拯救他人,奮不顧身,因而負傷者。 五、及時察覺叛亂,舉發罪犯,消弭禍患,著有功績者。 六、陷敵後自拔來歸,並著有戰績者。 七、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經檢驗合格,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八、其他努力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足資模範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9條,陸海空軍現役軍人如果具有以下事蹟之一,可以被授予陸海空軍通用獎章、陸海空軍褒狀或軍種獎章: 1. 奮勇作戰並有功績者。 2. 從事軍事特殊任務並有成績者。 3. 適應非常事變、符合機宜且有功績者。 4. 因為達成任務或救援他人而英勇負傷者。 5. 及時發現叛亂、舉報罪犯並消除災害的功績者。 6. 在敵后被困後能自行脫困並有戰績者。 7. 發明或改良新武器或軍用器材、經驗證合格並對軍事上有貢獻者。 8. 在其它任職務上努力且成績優異足以擔任模範者。 這些著有以上事蹟的軍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獎勵,例如通用獎章、褒狀或軍種獎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