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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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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陸海空軍褒狀或軍種獎章: 一、奮勇作戰,著有功績者。 二、從事軍事特殊任務,著有成績者。 三、應付常事變,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 四、為達成任務或拯救他人,奮不顧身,因而負傷者。 五、及時察覺叛亂,舉發罪犯,消弭禍患,著有功績者。 六、陷敵後自拔來歸,並著有戰績者。 七、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經檢驗合格,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八、其他努力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足資模範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9條,陸海空軍現役軍人如果具有以下事蹟之一,可以被授予陸海空軍通用獎章、陸海空軍褒狀或軍種獎章: 1. 奮勇作戰並有功績者。 2. 從事軍事特殊任務並有成績者。 3. 適應非常事變、符合機宜且有功績者。 4. 因為達成任務或救援他人而英勇負傷者。 5. 及時發現叛亂、舉報罪犯並消除災害的功績者。 6. 在敵后被困後能自行脫困並有戰績者。 7. 發明或改良新武器或軍用器材、經驗證合格並對軍事上有貢獻者。 8. 在其它任職務上努力且成績優異足以擔任模範者。 這些著有以上事蹟的軍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獎勵,例如通用獎章、褒狀或軍種獎章。

立法沿革 4

(0240531 制定)

陸海空軍褒狀,應載明事績,給與個人或團體。

(0260831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褒狀,應載明事績,給與個人或團體。

(0410418 全文修正)

頒給獎章時應附予執照。

(0600629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陸海空軍褒狀或軍種獎章:   一、奮勇作戰,著有功績者。   二、從事軍事特殊任務,著有成績者。   三、應付非常事變,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   四、為達成任務或拯救他人,奮不顧身,因而負傷者。   五、及時察覺叛亂,舉發罪犯,消弭禍患,著有功績者。   六、陷敵後自拔來歸,並著有戰績者。   七、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經檢驗合格,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八、其他努力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足資模範者。

  • 名詞
(0240531 制定)

陸海空軍褒狀,應載明事績,給與個人或團體。

(0260831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褒狀,應載明事績,給與個人或團體。

(0410418 全文修正)

頒給獎章時應附予執照。

(0600629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陸海空軍褒狀或軍種獎章:   一、奮勇作戰,著有功績者。   二、從事軍事特殊任務,著有成績者。   三、應付非常事變,切合機宜,著有功績者。   四、為達成任務或拯救他人,奮不顧身,因而負傷者。   五、及時察覺叛亂,舉發罪犯,消弭禍患,著有功績者。   六、陷敵後自拔來歸,並著有戰績者。   七、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經檢驗合格,對軍事上確有貢獻者。   八、其他努力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足資模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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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9 條規定:「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陸海空軍通用獎章,陸海空軍褒狀或軍種獎章: 一、奮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