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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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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種獎章如左: 一、陸軍: (一)陸光獎章。 (二)金甌獎章。 (三)虎賁獎章。 (四)弼亮獎章。 (五)景風獎章。 (六)寶星獎章。 二、海軍: (一)海光獎章。 (二)海功獎章。 (三)海勳獎章。 (四)海績獎章。 (五)海風獎章。 (六)陸戰獎章。 三、空軍: (一)星序獎章。 (二)鵬舉獎章。 (三)雲龍獎章。 (四)飛虎獎章。 (五)翔豹獎章。 (六)雄鷲獎章。 (七)彤弓獎章。 (八)宣威獎章。 (九)懋績獎章。 (十)楷模獎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4條列舉了不同軍種的獎章,其中包括陸軍的陸光獎章、金甌獎章、虎賁獎章、弼亮獎章、景風獎章、寶星獎章,海軍的海光獎章、海功獎章、海勳獎章、海績獎章、海風獎章、陸戰獎章,以及空軍的星序獎章、鵬舉獎章、雲龍獎章、飛虎獎章、翔豹獎章、雄鷲獎章、彤弓獎章、宣威獎章、懋績獎章、楷模獎章等。該條例提供了各種獎章的名稱和對應的軍種,以表彰在不同領域中有傑出表現的個人或團隊。這些獎章通常根據特定的標準和條件進行授予,並有助於鼓勵和激勵軍人在其職責範圍內做出卓越貢獻。

立法沿革 4

(0240531 制定)

非陸海空軍軍人、軍屬有左列事績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平時或戰時捐輸軍餉或軍用器材及物品,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一千元以上,團體在一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有不利於我方之動作,報告不失時機,因而得適當之處置者。   三、在戰地隨同出力成績卓著者。   四、協助出力拿獲匪首或破獲匪徒機關,保全地方治安者。   五、發明或改良製造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有利於軍事,經考驗合格者。   六、盡力於軍事工作或與軍事有關工作,確盡忠能卓著效績者。   凡外籍人民有合於前項規定之一者,亦得獎勵之。

(0260831 全文修正)

非陸海空軍人員,有左列事績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平時或戰時捐輸軍餉或軍用器具材料及物品,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一千元以上,團體在一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有不利於我方之動作,報告不失時機因而得適當之處置者。   三、在戰地隨同出力成績卓著者。   四、協同出力拿獲間諜或破獲其機關,有裨國防保全地方治安者。   五、發明或改良製造新兵器或軍用器具材料物品,有利於軍事經考驗合格者。   六、盡力於軍事工作或與軍事有關工作,卓著效績者。   凡外國人民有合於前項規定之一者,亦得獎勵之。

(0410418 全文修正)

非陸海空軍人員或在鄉軍人有左列事績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予以獎勵。   一、捐輸軍餉或軍用器材及物品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一千元以上,團體在一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有不利於我方之行動報告,不失時機者。   三、在戰地隨同出力,成績卓著者。   四、拿獲或協同拿獲間諜或破獲其機關者。   五、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有利於軍事,經考驗合格者。   六、盡力於軍事工作或與軍事有關工作,成績卓著者。   外國人民有合於前項規定之一者,亦得獎勵之。

(0600629 全文修正)

軍種獎章如左:   一、陸軍:    (一)陸光獎章。    (二)金甌獎章。    (三)虎賁獎章。    (四)弼亮獎章。    (五)景風獎章。    (六)寶星獎章。   二、海軍:    (一)海光獎章。    (二)海功獎章。    (三)海勳獎章。    (四)海績獎章。    (五)海風獎章。    (六)陸戰獎章。   三、空軍:    (一)星序獎章。    (二)鵬舉獎章。    (三)雲龍獎章。    (四)飛虎獎章。    (五)翔豹獎章。    (六)雄鷲獎章。    (七)彤弓獎章。    (八)宣威獎章。    (九)懋績獎章。    (十)楷模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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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0531 制定)

非陸海空軍軍人、軍屬有左列事績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平時或戰時捐輸軍餉或軍用器材及物品,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一千元以上,團體在一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有不利於我方之動作,報告不失時機,因而得適當之處置者。   三、在戰地隨同出力成績卓著者。   四、協助出力拿獲匪首或破獲匪徒機關,保全地方治安者。   五、發明或改良製造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有利於軍事,經考驗合格者。   六、盡力於軍事工作或與軍事有關工作,確盡忠能卓著效績者。   凡外籍人民有合於前項規定之一者,亦得獎勵之。

(0260831 全文修正)

非陸海空軍人員,有左列事績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平時或戰時捐輸軍餉或軍用器具材料及物品,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一千元以上,團體在一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有不利於我方之動作,報告不失時機因而得適當之處置者。   三、在戰地隨同出力成績卓著者。   四、協同出力拿獲間諜或破獲其機關,有裨國防保全地方治安者。   五、發明或改良製造新兵器或軍用器具材料物品,有利於軍事經考驗合格者。   六、盡力於軍事工作或與軍事有關工作,卓著效績者。   凡外國人民有合於前項規定之一者,亦得獎勵之。

(0410418 全文修正)

非陸海空軍人員或在鄉軍人有左列事績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予以獎勵。   一、捐輸軍餉或軍用器材及物品其數額或價值個人在一千元以上,團體在一萬元以上者。   二、戰時探知敵人有不利於我方之行動報告,不失時機者。   三、在戰地隨同出力,成績卓著者。   四、拿獲或協同拿獲間諜或破獲其機關者。   五、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有利於軍事,經考驗合格者。   六、盡力於軍事工作或與軍事有關工作,成績卓著者。   外國人民有合於前項規定之一者,亦得獎勵之。

(0600629 全文修正)

軍種獎章如左:   一、陸軍:    (一)陸光獎章。    (二)金甌獎章。    (三)虎賁獎章。    (四)弼亮獎章。    (五)景風獎章。    (六)寶星獎章。   二、海軍:    (一)海光獎章。    (二)海功獎章。    (三)海勳獎章。    (四)海績獎章。    (五)海風獎章。    (六)陸戰獎章。   三、空軍:    (一)星序獎章。    (二)鵬舉獎章。    (三)雲龍獎章。    (四)飛虎獎章。    (五)翔豹獎章。    (六)雄鷲獎章。    (七)彤弓獎章。    (八)宣威獎章。    (九)懋績獎章。    (十)楷模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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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4 條規定:「軍種獎章如左: 一、陸軍: (一)陸光獎章。 (二)金甌獎章。 (三)虎賁獎章。 (四)弼亮獎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