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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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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如左: 一、陸海空軍獎章。 二、光華獎章。 三、干城獎章。 四、忠貞獎章。 五、莒光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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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3 條,根據提供的資料,未能找到該法條的具體內容或範例。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立法沿革 4

(0240531 制定)

陸海空軍軍人、軍屬有左列事績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戰役中著有勞績足資矜式者。   二、戰時異常出力經證明確實者。   三、鎮懾內亂卓著功效者。   四、任政治工作成績優良於軍事確有裨益者。   五、任軍事上特殊工作確有成績者。   六、應付非常事變,悉合機宜,使地方獲保安全者。   七、拿獲重要匪首或破獲匪徒機關,有裨於地方之安寧者。   八、辦理緊急事件著有特殊成績者。   九、奉行命令迅速確實因而成功者。   十、考績特別優良尚未晉升者。   十一校閱或點驗成績最優者。   十二、才藝優越並有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十三、發明或改良製造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經考驗合格者。   十四、射擊、騎術、操舟、飛行、國術、運動各比賽,得團體總分最多,或個人比賽成績最優者。   十五、努力於其他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者。

(0260831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軍人軍佐及軍用文官,有左列事績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戰役中著有勞績足資矜式者。   二、戰時異常出力經證明確實者。   三、陷入外敵自拔反正並著戰功者。   四、任政治工作成績優良於軍事確有裨益者。   五、任軍事上特殊工作,確有成績者。   六、應付非常事變,悉合機宜,使地方獲保安全者。   七、拿獲間諜或破獲其機關,有裨於國防者。   八、才藝優越並有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九、發明或改良製造新兵器或軍用器具材料物品,經考驗合格者。   十、射擊、騎術、操舟、飛行、國術、運動各種比賽,得團體總分最多,或個人比賽成績最優者。   十一、努力其他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者。

(0410418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軍人有左列事績之一,經證明屬實者,予以獎勵。   一、戰時異常出力,著有功績者。   二、戰役中著有勞績,足資矜式者。   三、陷敵後自拔反正,並著戰績者。   四、任政治工作或軍事上特殊工作,確有成績者。   五、應乎非常事變,悉合機宜者。   六、為達成任務「因而負傷」者。   七、才藝優越並有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八、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經考驗合格者。   九、學術科各種比賽,得團體總分最多或個人比賽成績最優者。   十、其他努力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者。

(0600629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如左:   一、陸海空軍獎章。   二、光華獎章。   三、干城獎章。   四、忠貞獎章。   五、莒光獎章。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40531 制定)

陸海空軍軍人、軍屬有左列事績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戰役中著有勞績足資矜式者。   二、戰時異常出力經證明確實者。   三、鎮懾內亂卓著功效者。   四、任政治工作成績優良於軍事確有裨益者。   五、任軍事上特殊工作確有成績者。   六、應付非常事變,悉合機宜,使地方獲保安全者。   七、拿獲重要匪首或破獲匪徒機關,有裨於地方之安寧者。   八、辦理緊急事件著有特殊成績者。   九、奉行命令迅速確實因而成功者。   十、考績特別優良尚未晉升者。   十一校閱或點驗成績最優者。   十二、才藝優越並有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十三、發明或改良製造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經考驗合格者。   十四、射擊、騎術、操舟、飛行、國術、運動各比賽,得團體總分最多,或個人比賽成績最優者。   十五、努力於其他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者。

(0260831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軍人軍佐及軍用文官,有左列事績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戰役中著有勞績足資矜式者。   二、戰時異常出力經證明確實者。   三、陷入外敵自拔反正並著戰功者。   四、任政治工作成績優良於軍事確有裨益者。   五、任軍事上特殊工作,確有成績者。   六、應付非常事變,悉合機宜,使地方獲保安全者。   七、拿獲間諜或破獲其機關,有裨於國防者。   八、才藝優越並有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九、發明或改良製造新兵器或軍用器具材料物品,經考驗合格者。   十、射擊、騎術、操舟、飛行、國術、運動各種比賽,得團體總分最多,或個人比賽成績最優者。   十一、努力其他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者。

(0410418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軍人有左列事績之一,經證明屬實者,予以獎勵。   一、戰時異常出力,著有功績者。   二、戰役中著有勞績,足資矜式者。   三、陷敵後自拔反正,並著戰績者。   四、任政治工作或軍事上特殊工作,確有成績者。   五、應乎非常事變,悉合機宜者。   六、為達成任務「因而負傷」者。   七、才藝優越並有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八、發明或改良新兵器或軍用器材物品,經考驗合格者。   九、學術科各種比賽,得團體總分最多或個人比賽成績最優者。   十、其他努力所任職務,成績特優者。

(0600629 全文修正)

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如左:   一、陸海空軍獎章。   二、光華獎章。   三、干城獎章。   四、忠貞獎章。   五、莒光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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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3 條規定:「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如左: 一、陸海空軍獎章。 二、光華獎章。 三、干城獎章。 四、忠貞獎章。 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