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請獎勵者,應填具獎勵建議冊,依照本條例及本細則之規定,按獎勵權責,層轉核辦。
該條規定了請獎勵的程序,請獎勵的人應該填寫獎勵建議冊,並按照法規的規定,依據獎勵權責進行層轉核辦。根據這個條文,如果有人希望獲得獎勵,他們需要填寫獎勵建議冊,然後經過相應的程序進行核辦。我找不到具體的例子來支持這個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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