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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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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所屬建有功績應予獎勵之各軍種官兵,頒所屬軍種獎章後,應將其核頒事蹟及獎章種類,副知所屬軍種司令部外,並造送核頒軍種獎章受獎人員報告表陳報國防部備查,所需之軍種獎章及章表執照等,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統一籌製,並由各司令部妥存備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應有建立功績應予獎勵的官兵,核頒所屬軍種獎章後,應將其核頒事蹟及獎章種類副知所屬軍種司令部外並報告國防部備查。所需的軍種獎章及章表執照等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統一製作,並由各司令部妥存以供備用。 依據此條款,各軍種司令部對有建立功績的官兵應核頒相應的獎章,並將相關事蹟及獎章種類報告所屬軍種司令部外,同時製作所需的獎章及章表執照,由各司令部保存起來。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獎章的核頒和相關事蹟的記錄能夠得到適當的保存和管理。根據附件1,艦長擔任職務時,根據其職稱、階級及職位等級,可以獲得相應的獎勵和慰問禮品。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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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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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令,對所屬建有功績應予獎勵之各軍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