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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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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優勝獎章之執照及陸海空軍褒狀,由總統簽署,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副署。軍種獎章之執照,由國防部部長簽署,參謀總長及發單位之司令副署之。獎狀,中央單位由國防部部長或參謀總長簽署;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及後備司令部,由其司令簽署,並均由核發單位主官副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優勝獎章的執照以及陸海空軍褒狀必須由總統親自簽署,行政院院長和國防部部長則要副署。軍種獎章的執照則是由國防部部長簽署,參謀總長和核發單位的司令副署。至於獎狀,中央單位由國防部部長或參謀總長簽署;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和後備司令部則由其司令簽署,並由核發單位的主官副署。根據以上資料,可以了解到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中,對於不同獎勵的執照和獎狀的簽署者有明確的規定。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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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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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優勝獎章之執照及陸海空軍褒狀,由總統簽署,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副署。軍種獎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