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或褒狀經核准後應併同執照頒發原呈請機關轉發。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經核准後獎章或褒狀應併同執照頒發給原呈請機關,然後由機關轉發。換言之,當獎章或褒狀核准後,頒發給原先提出呈請的機關,然後由該機關轉發給相應的個人或團體。例如,一位軍人獲得了優異表現的獎勵,該獎章或褒狀將由他所屬部隊或機關給予,並且由該部隊或機關轉發給這位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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