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軍勛獎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頒授洛書勛章。 一、協助陸海軍作戰,適合機宜,有利於全般戰局者。 二、在作戰飛行滿一千五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五百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現與成就者。 三、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協助空軍作戰或建軍工作,有良好成就與貢獻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空軍勛獎條例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