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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勛獎條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頒授洛書勛章。 一、協助陸海軍作戰,適合機宜,有利於全般戰局者。 二、在作戰飛行滿一千五百小時,或參與作戰任務滿五百次以上,有特殊英勇之表現與成就者。 三、陸海軍軍人及文職官員或外籍人員,協助空軍作戰或建軍工作,有良好成就與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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