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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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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薪之期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且不得受懲罰人階級之法定最大服役年限,或剩餘法定役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 1. 如果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但書的規定停止懲罰程序,那麼在第一審刑事判決後,原處分機關在上一級長官的同意下可以繼續進行懲罰程序。 2. 對於那些違規行為的人員,如果經過軍事或司法機關的調查後,判斷無需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緩刑、免刑或不受理,仍有可能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懲罰。 這些解釋的依據是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內容。

  • 期間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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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罰薪之期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且不得逾受懲罰人階級之法定最大服役年限,或剩餘法定役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