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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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如果因程序上的瑕疵而經過救濟程序撤銷原處分並且需要重新做出合法處分時,基於原處分所涉及的同一違失行為事實,再次做出相同內容的懲罰處分,該再次發布的懲罰處分,在原處分生效起始時起便生效。 這個條文確立了在補救程序被撤銷原處分並需要重新做出合法處分時,對於同一違失行為事實的再次懲罰處分所具有的效力。由於參考資料未提供對於該條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相關案例來支持這個條文的解釋與適用。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 撤職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23 條條文
-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5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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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