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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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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受降階懲罰處分者,其實職年資自懲罰處分生效之日重新起算。
  2. 2.違紀行為人之服役年資已降階後該階法定最大服役年限者,權責長官不得為降階之懲罰。
  3. 3.權責機關對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為降階懲罰處分,應副知退除給與審定機關重新審定及戶籍所在地後備指揮部辦理階級更正作;其退除給與應減發者,自懲罰處分生效之日起,由退除給與支給機關依重新審定後之數額發給受懲罰人;如有溢領者,退除給與支給機關應限期命其返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9條,單位在執行懲罰時,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陳報或副知人事權責單位。懲罰令發布後,還應該在兵籍資料中登記,並完成人事資料的線上傳輸作業。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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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受降階懲罰處分者,其實職年資自懲罰處分生效之日重新起算。違紀行為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