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權責機關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停止勤務處分,其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處分相對人受撤職或廢止起役之懲罰,或依法考核為不適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者,不補發其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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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停止勤務處分,其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處分相對人受撤職或廢止起役之懲罰,或依法考核為不適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者,不補發其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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