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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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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責機關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停止勤務處分,其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處分相對人撤職廢止起役之懲罰,或依法考為不服現役而予以退伍者,不補發其停止勤務期間未發給之本俸(薪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8條,每日罰勤完成後,如果還有剩餘假期,現役軍人仍可以外出,並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回到單位。根據此條款,現役軍人在完成罰勤後,可以享受外出的自由,但必須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單位。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紀律,確保軍人在休假期間遵守規定並按時返回單位。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相應程序請求假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具體的適用案例需要參考陸海空軍懲罰法以及相關的司法判決和裁判書。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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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權責機關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之停止勤務處分,其停止勤務事由消滅後,處分相對人受撤職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