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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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8條,每日罰勤完成後,如果還有剩餘假期,現役軍人仍可以外出,並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回到單位。根據此條款,現役軍人在完成罰勤後,可以享受外出的自由,但必須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單位。該條款的目的是保護紀律,確保軍人在休假期間遵守規定並按時返回單位。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相應程序請求假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具體的適用案例需要參考陸海空軍懲罰法以及相關的司法判決和裁判書。
- 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條文
- 相對人名詞
- 撤職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名詞
- 適名詞
- 予以名詞
- 期間名詞
-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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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