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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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7條: 1. 評議會是指為審議懲罰案件而召開的會議,該會議由權責長官指定評議會的成員組成,包括所屬副主官、相關單位主管,以及專門具有相關學識或經驗的人員,以及符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31條規定的人員。評議會的成員人數必須在5人至11人之間。 例如,如果在一個軍事單位中發生了一起違紀事件,根據這條法規,該部隊指揮官可以指定副指揮官、相關主管以及具有相關學識和經驗的人員作為評議會的成員,共同審議這起事件。 2. 評議會的主席是副主官,如果副主官不能召集或出席評議會,例如由於接受培訓或休假等原因,則權責長官可以從評議會成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例如,如果副主官因為健康原因無法參加評議會,權責長官可以指定評議會中的其他成員擔任主席。 3. 評議會的決議需要評議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並且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才能行使。如果出席成員達到同數,則由評議會主席裁決。 例如,如果評議會由7名成員組成,則至少需要5名成員參加評議會,並且需要至少4名成員同意才能作出決議。如果有5名成員參加評議會,但僅有3名成員同意,則由主席裁決。
- 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條文
- 復名詞
- 核定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迄名詞
- 期間名詞
- 所稱名詞
- 撤職名詞
- 廢止名詞
-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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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