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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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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人經彈劾者,於懲戒法院審理期間,仍得依本法懲罰。
  2. 2.軍人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者,由其所屬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人事權責單位,依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發布懲戒通知、完成人事資料線上傳輸作,並副知國防部備查。
  3. 3.第一項之懲罰,自前項懲戒判決確定日起,失其效力。但因本法第三十四條懲戒權行使期間而受免議之判決者,不失其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2條,將級重要軍職的撤職和降階權責由總統核准,而將級一般軍職的撤職和降階權責則由國防部部長核准。此外,對於現役軍人在國防部之外的機關或行政法人中服役的中將以下軍官,其懲罰權責由所屬機關或行政法人的相應主官核准。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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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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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軍人經彈劾者,於懲戒法院審理期間,仍得依本法懲罰。軍人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者,由其所屬主官編階為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