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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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2條,將級重要軍職的撤職和降階權責由總統核准,而將級一般軍職的撤職和降階權責則由國防部部長核准。此外,對於現役軍人在國防部之外的機關或行政法人中服役的中將以下軍官,其懲罰權責由所屬機關或行政法人的相應主官核准。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2條
- 彈劾名詞
- 懲戒名詞
- 期間名詞
- 業名詞
- 逾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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