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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人經彈劾者,於懲戒法院審理期間,仍得依本法懲罰。
  2. 軍人經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者,由其所屬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人事權責單位,依懲戒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發布懲戒通知、完成人事資料線上傳輸作,並副知國防部備查。
  3. 第一項之懲罰,自前項懲戒判決確定日起,失其效力。但因本法第三十四條懲戒權行使期間而受免議之判決者,不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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