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3條,戰時懲罰權責有以下區分: 1. 各級指揮官在戰鬥間對所屬次一級(組織階層)以下軍官,有權核定撤職,並陳報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人事命令。 2. 其他懲罰權責,屬於作戰區軍種組成各部隊,由各司令部劃分規定。各作戰區直屬部隊由作戰區指揮官劃分規定。懲罰案件呈報國防部備查,並副本送有關司令部。 這表示在戰時情境下,各級指揮官有權對所屬次一級以下的軍官進行撤職的懲罰措施,並通過人事權責單位發布相關人事命令。其他懲罰權責則由作戰區的各司令部或作戰區指揮官劃定,並呈報國防部備查,同時副本送交有關司令部。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rintC.aspx?PCode=M0030007)
- 第四條第六款條文
- 期間名詞
-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