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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法令,指法律、已送立法院備查之命令、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頒定之行政規則
  2.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服役機關管理規範,指下列規範,且規範事項與執行勤務有關,經下達下級機關(構)、部隊、學校或所屬現役軍人,並以當方式使規範對象知悉者: 一、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教育部、海洋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頒定具規範內部紀律事項之管理規定。 二、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依國軍準則發展作規定完成及頒定之綱領、要綱、教則、教範及手冊。
  3.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法令,以規範事項與執行勤務有關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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