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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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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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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上違紀行為,應受懲罰: 一、違背或
逾
越
法令
執行勤務。 二、違反權責長官於職權範圍內下達之
職務命令
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 三、怠於監督所屬人員執行勤務或服役機關管理規範。 四、其他違紀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
軍人雖
非
執行勤務,而有濫用軍人身分、勤務權限、服制,或於服役機關內為其他不當行為者,視為勤務上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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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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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懲罰種類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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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查程序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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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總則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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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刑事偵查之競合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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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調查方法 §4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懲罰程序 §5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總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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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懲罰之諮詢及專案評議會 §57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懲罰之作成 §6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懲罰之執行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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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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