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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軍人執行勤務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外違紀行為,仍應受懲罰: 一、故意觸犯刑事法律。 二、無故施用或持有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三、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四、實施性騷擾或性霸凌。 五、違反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訂頒之廉政倫理、政治或行政中立規範。 六、未依法令兼職或經營商。 七、其他不合於軍人身分,足生影響於軍譽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行為。
  2.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不得為重大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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