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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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條列舉軍人勤務外七款違紀行為,含犯罪、毒品、酒駕、性騷擾、違反中立、違法兼職及概括條款,第7款不得重罰。
Q · 軍人下班後做的事,軍中還管得到嗎?
管得到。第6條專管勤務外七種違紀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條,軍人即使非執行勤務,只要有故意犯罪、施用毒品、酒駕拒測、性騷擾性霸凌、違反中立規範、違法兼職等七款行為之一,仍構成勤務外違紀行為應受懲罰。其中第7款是概括條款,但第2項明定其不得作為重大懲罰的依據。
白話解讀
脫下軍服、走出營區,你以為下班後的時間完全是你自己的。第6條偏偏告訴你:不是。軍人身分像影子一樣黏著你 24 小時,就算你不在勤務上,只要做了這七種事的任何一種,照樣會被懲罰。故意犯罪、碰毒品、酒駕或拒測、性騷擾性霸凌、違反政治行政中立、沒報准就兼職做生意,前六款都是明確的紅線。真正的陷阱是第七款那條「概括條款」:任何「不合軍人身分、足以影響軍譽或勤務運作」的行為都可能被算進來。它的範圍模糊到嚇人,但立法者也知道這很危險,所以加了第二項煞車:第七款不能拿來給你重大懲罰。讀懂這條,你就知道哪些事踩到的是明確地雷,哪些是長官有裁量空間的灰色地帶。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條規範「勤務外違紀行為」,列舉軍人於非執行勤務期間仍應受懲罰的七種行為態樣,前六款為明確構成要件,第七款為概括條款並受同條第二項「不得為重大懲罰」之限制。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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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下班酒駕被開罰單了,軍中還會再罰我一次嗎?
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單是行政罰,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條第3款的軍紀懲罰是另一套制度,兩者併行。一個酒駕行為可能同時面對交通罰鍰、刑事公共危險罪與軍紀懲罰三條線。軍中對酒駕態度通常比社會嚴格,主動坦白與配合調查會影響懲罰輕重。
Q2長官說我下班行為有損軍譽要重懲我,有道理嗎?
要看引用哪一款。若套的是第6條第7款概括條款,第2項白紙黑字寫著不得為重大懲罰,也就是不能撤職、降階。一旦指出這項限制,重大懲罰處分在法律上即站不住腳,只能改為較輕的一般懲罰。
Q3我下班後自己接案、做副業,這也犯法?
若構成經營商業或未依法令兼職,正好命中第6條第6款。軍人兼職有報准程序,沒走程序即使下班、即使賺得不多都是違紀。重點不在賺多少,而在有沒有事先依規定報准;先問清楚單位兼職規範再動手最安全。
Q4軍人下班酒駕會被軍中處罰嗎?
會。第6條第3款讓酒駕在交通罰、刑責之外再加一道軍紀懲罰,三條線併行。
Q5陸海空軍懲罰法第6條有哪七款?
犯罪、毒品、酒駕拒測、性騷擾性霸凌、違反中立、違法兼職,加第7款有損軍譽概括條款。
Q6什麼叫勤務外違紀行為?
軍人非執行勤務期間所為、第6條列舉應受懲罰的七種行為,與第5條勤務上違紀相對。
Q7第7款概括條款是什麼?
兜底規定,涵蓋難以窮舉的有損軍譽行為,但受第2項不得重罰之限制。
Q8被套用第7款該怎麼自保?
先確認處分是否屬重大懲罰,若是即援引第2項法定上限,使重罰處分失去依據。
Q9軍人兼職要怎麼才不違紀?
事先依法令報准是關鍵,未報准即使下班、收入微薄仍命中第6款。
Q10對軍紀懲罰不服怎麼救濟?
於法定期間內循申訴、復審等規定救濟,涉刑事部分另循刑事程序分開應對。
Q11被約談時第一步該做什麼?
先釐清承辦單位引用哪一款,再決定主張未構成要件或行為未達影響軍譽程度。
Q12勤務外違紀和勤務上違紀差在哪?
第6條管非執勤期間、第5條管執勤中,構成要件與適用情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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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former_six | clause_seven |
|---|---|---|
| 適用時機 | 前六款:明確列舉構成要件 | 第七款:概括條款補漏 |
| 裁量空間 | 小,符合要件即成立 | 大,需認定是否影響軍譽或勤務 |
| 懲罰上限 | 得依情節為重大懲罰 | 第2項明定不得為重大懲罰 |
| 防禦重點 | 爭執構成要件是否成立 | 爭執行為是否達影響軍譽程度+援引法定上限 |
former_six
- 適用時機
- 前六款:明確列舉構成要件
- 裁量空間
- 小,符合要件即成立
- 懲罰上限
- 得依情節為重大懲罰
- 防禦重點
- 爭執構成要件是否成立
clause_seven
- 適用時機
- 第七款:概括條款補漏
- 裁量空間
- 大,需認定是否影響軍譽或勤務
- 懲罰上限
- 第2項明定不得為重大懲罰
- 防禦重點
- 爭執行為是否達影響軍譽程度+援引法定上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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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0190927 制定)
作戰或有其他特別事故不能執行懲罰時,得由該管長官酌量情形,令受罰者待罰服務。但其服務日數,不算入懲罰期內。
(0240215 全文修正)
撤職凡過犯情節較重者,得予以撤職處分但須分別層轉原任機關核定行之。
(0411125 全文修正)
在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外,遺失所保管之口令信號、識別旗、陸海空軍聯絡符號、密碼本、無線電呼號、無線電用各種代名詞等,情節較輕者,依第三條之規定,分別處罰。
(0560623 全文修正)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罰薪。 五、悔過。 六、罰勤。 七、申誡。
(1040421 全文修正)
屬官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屬官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屬官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屬官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依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第一項爰明定「屬官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屬官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屬官無服從之義務。」。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屬官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1130715 全文修正)
軍人非執行勤務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為勤務外違紀行為,仍應受懲罰: 一、故意觸犯刑事法律。 二、無故施用或持有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三、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交通工具,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 四、實施性騷擾或性霸凌。 五、違反服役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訂頒之廉政倫理、政治或行政中立規範。 六、未依法令兼職或經營商業。 七、其他不合於軍人身分,足生影響於軍譽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行為。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不得為重大懲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移列修正。 二、本條為軍人勤務外違紀行為,軍人於執行勤務以外期間之不當行為,且非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行為,雖未違反勤務義務或直接影響服役機關內部紀律,但所呈現之人格瑕疵,如已喪失一般社會通念下對軍人之合理期待,且足生影響軍隊信譽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時,權責長官仍得藉由適切之懲罰予以警惕,第一項各款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係整合原條文第十五條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實施性侵害等軍人於勤務外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之違失行為態樣,審酌軍人非執行勤務時,有故意觸犯刑事法律(如刑法或陸海空軍刑法等)之行為,因已彰顯違反國家法律之惡性,權責長官對軍人懲罰自有正當性。至於勤務外之過失犯罪,因屬個人之輕忽行為,是否應予懲罰,須視個案情節有無構成本項第七款之違紀行為,併予敘明。 (二)軍人於非執行勤務期間施用或持有毒品或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除戕害其個人身心健康外,易滋生其他犯罪,嚴重損及國家戰力及軍人形象;如於返營後執行勤務期間毒癮發作,所生危害亦不堪設想,爰增訂第二款。又該等行為如構成第一款之刑事犯罪,仍應優先適用該款規定懲罰;如未構成刑事犯罪者(如觀察勒戒或行政罰),則依本款懲罰,併予敘明。 (三)原條文第十二款移列第三款,修正如下: 1.杜絕酒後駕駛交通工具及保障用路人安全,為政府重要政策,軍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已有失軍人身分,斲傷軍譽甚鉅,爰增訂拒絕酒測之懲罰。 2.另審酌無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之違紀情節較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輕微,且必要時仍得依第七款規定予以懲罰,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3.又軍人服用酒類如係駕駛汽、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而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時,仍應優先適用第一款「故意觸犯刑事法律」懲罰,併予敘明。 (四)第四款係由原條文第十三款移列修正。又性侵害行為因屬第一款之刑事犯罪行為;另依本法所為之懲罰,違紀行為本應調查屬實,故刪除「性侵害」及「經調查屬實」之文字。 (五)第五款係整併原條文第七款「政治中立規定」及第十四款「國防部頒定之法令」之廉政倫理規範(如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另考量各服役機關任務及屬性不同,本款所定「規範」,不再僅限於國防部所訂定之法令,凡服役機關所訂定或應適用之廉政或行政中立規範均屬之。 (六)第六款係由原條文第六款移列,並配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七)為因應快速變遷之社會現狀,爰增訂第七款,定明其他不合於軍人身分,足生影響於軍譽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行為,為勤務外違紀行為。至本款所定「不合於軍人身分」之行為,應依該軍人之階級、職務及學經歷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對軍人職業或服役機關之勤務運作產生不當之影響,併予敘明。 三、考量第一項第七款為勤務外違紀行為之概括條款,對於該款行為之懲罰自應有合理限制,俾兼顧服役機關紀律及軍人權利,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二項,定明不得為第四條第六款所定重大懲罰。
- 非名詞
- 故意名詞
- 法律名詞
- 持有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行政中立名詞
- 法令名詞
- 業名詞
作戰或有其他特別事故不能執行懲罰時,得由該管長官酌量情形,令受罰者待罰服務。但其服務日數,不算入懲罰期內。
撤職凡過犯情節較重者,得予以撤職處分但須分別層轉原任機關核定行之。
在警戒地域或接戰地域外,遺失所保管之口令信號、識別旗、陸海空軍聯絡符號、密碼本、無線電呼號、無線電用各種代名詞等,情節較輕者,依第三條之規定,分別處罰。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罰薪。 五、悔過。 六、罰勤。 七、申誡。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依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行為,具有阻卻違法之正當事由,第一項爰明定「屬官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屬官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屬官無服從之義務。」。 三、第二項明定「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屬官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十五條第六款、第七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移列修正。 二、本條為軍人勤務外違紀行為,軍人於執行勤務以外期間之不當行為,且非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行為,雖未違反勤務義務或直接影響服役機關內部紀律,但所呈現之人格瑕疵,如已喪失一般社會通念下對軍人之合理期待,且足生影響軍隊信譽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時,權責長官仍得藉由適切之懲罰予以警惕,第一項各款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係整合原條文第十五條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實施性侵害等軍人於勤務外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之違失行為態樣,審酌軍人非執行勤務時,有故意觸犯刑事法律(如刑法或陸海空軍刑法等)之行為,因已彰顯違反國家法律之惡性,權責長官對軍人懲罰自有正當性。至於勤務外之過失犯罪,因屬個人之輕忽行為,是否應予懲罰,須視個案情節有無構成本項第七款之違紀行為,併予敘明。 (二)軍人於非執行勤務期間施用或持有毒品或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除戕害其個人身心健康外,易滋生其他犯罪,嚴重損及國家戰力及軍人形象;如於返營後執行勤務期間毒癮發作,所生危害亦不堪設想,爰增訂第二款。又該等行為如構成第一款之刑事犯罪,仍應優先適用該款規定懲罰;如未構成刑事犯罪者(如觀察勒戒或行政罰),則依本款懲罰,併予敘明。 (三)原條文第十二款移列第三款,修正如下: 1.杜絕酒後駕駛交通工具及保障用路人安全,為政府重要政策,軍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已有失軍人身分,斲傷軍譽甚鉅,爰增訂拒絕酒測之懲罰。 2.另審酌無照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之違紀情節較服用酒類而違法駕駛輕微,且必要時仍得依第七款規定予以懲罰,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 3.又軍人服用酒類如係駕駛汽、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而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時,仍應優先適用第一款「故意觸犯刑事法律」懲罰,併予敘明。 (四)第四款係由原條文第十三款移列修正。又性侵害行為因屬第一款之刑事犯罪行為;另依本法所為之懲罰,違紀行為本應調查屬實,故刪除「性侵害」及「經調查屬實」之文字。 (五)第五款係整併原條文第七款「政治中立規定」及第十四款「國防部頒定之法令」之廉政倫理規範(如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另考量各服役機關任務及屬性不同,本款所定「規範」,不再僅限於國防部所訂定之法令,凡服役機關所訂定或應適用之廉政或行政中立規範均屬之。 (六)第六款係由原條文第六款移列,並配合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七)為因應快速變遷之社會現狀,爰增訂第七款,定明其他不合於軍人身分,足生影響於軍譽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行為,為勤務外違紀行為。至本款所定「不合於軍人身分」之行為,應依該軍人之階級、職務及學經歷等客觀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對軍人職業或服役機關之勤務運作產生不當之影響,併予敘明。 三、考量第一項第七款為勤務外違紀行為之概括條款,對於該款行為之懲罰自應有合理限制,俾兼顧服役機關紀律及軍人權利,以符合比例原則,爰增訂第二項,定明不得為第四條第六款所定重大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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