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陸海空軍懲罰法7

快速跳轉
  1. 1.違紀行為之懲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2. 2.行為後本法或應用之法令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 條確立軍紀懲罰的法定原則與從舊從輕:懲罰須有明文規定,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的版本。

Q · 做事時法律比較寬,後來改嚴了,會用哪一版罰我?

原則用行為當時版本,新法更有利才用新版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 條,懲罰須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為後法令變更,原則適用「行為時」的舊規定,加重的部分不溯及。只有當修法後的新版本對行為人「更有利」時,才例外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從舊從輕)。案件橫跨修法時,務必主動做新舊法比較並在陳述意見階段提出。

白話解讀

懲罰你之前,長官必須先翻出白紙黑字的條文。第7條第一項就是軍中版的「罪刑法定」: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管多讓人不爽,都不能拿來懲罰你。這堵住了「我看你不順眼所以記你過」的後門。第二項更是你的隱藏盾牌:如果你做某件事的時候法律是 A,後來改成更嚴的 B,原則上適用你「行為當時」的 A;但如果改成更寬鬆的版本對你有利,那就跳過原則,直接適用最有利於你的那一版。這叫「從舊從輕」。很多軍人被懲罰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其實可以主張「請適用對我最有利的法律版本」。這不是鑽漏洞,這是法律明文給你的權利。

法律定性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 條確立軍紀懲罰的兩大原則:一為懲罰法定,違紀行為之懲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二為從舊從輕,行為後法令變更時原則適用行為時規定,但新法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此條構成軍事懲罰權的時間界限與合法性基礎,與刑法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同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長官拿一份內部規定要罰我,但懲罰法裡好像沒這條,可以嗎?

第 7 條第 1 項明文「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懲罰依據必須來自這部法律的明文條文。若只靠位階較低的內部命令或臨時解釋,正當性就有疑問。內行人提示:把處分書引用的法條逐一對照懲罰法本文,找不到對應明文,就是質疑整個處分合法性的第一個切入點。

Q2我做事的時候法律比較寬,後來改嚴了,會用哪一版罰我?

原則上用你「行為當時」的版本(第 2 項本文),後來加嚴的部分不能溯及。只有當修法後的新版本反而「對你更有利」時,才例外適用新版(第 2 項但書,從舊從輕)。內行人提示:案子橫跨修法時,務必自己做一次新舊法比較並主動提出,承辦單位通常不會替你爭取最有利的那一版。

Q3從舊從輕只是學理口號嗎?跟我有什麼關係?

它是可以實際主張的權利。當案件橫跨修法,你有權要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版本。內行人提示:搞反方向、誤以為「法律改了就一律用新的」,可能白白接受了一個本來不該套在你身上的重罰。

Q4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 條是什麼?

軍紀懲罰的兩道閘門:懲罰須以行為時本法明文規定者為限,以及行為後法令變更時的從舊從輕原則。

Q5什麼是懲罰法定原則?

違紀行為之懲罰必須有本法明文依據,禁止無明文而懲罰,僅靠內規或臨時命令處罰正當性有疑問。

Q6從舊從輕是什麼意思?

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從舊),但新法有利於行為人時例外適用最有利版本(從輕)。

Q7什麼叫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行為後修法若使懲罰更輕或除罪,比較新舊後採對行為人最有利的那一版。

Q8懷疑懲罰沒有明文依據怎麼辦?

逐條對照處分書引用條文與懲罰法本文,找不到明文即依第 1 項質疑處分合法性,循申訴復審救濟。

Q9案件橫跨修法時怎麼主張對自己有利?

確認行為時間點 → 比對行為時版本與現行版本 → 在陳述意見階段主張適用最有利版本。

Q10怎麼判斷哪一版法律對我更有利?

比較懲罰種類與輕重(第 18 條以下),有減免、降低罰度或除罰者即為較有利版本。

Q11對軍紀懲罰處分不服要花多少時間或成本?

循申訴、復審程序免裁判費,但有法定救濟期間,逾期喪失救濟,具體日數以現行法為準。

Q12第 7 條 vs 刑法第 1、2 條差在哪?

精神相同。刑法是罪刑法定+從舊從輕的母型,第 7 條是同原則在軍紀懲罰領域的延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適用版本依據
行為時法 A,未修法A(行為時規定)第 7 條第 2 項本文
行為後改嚴(A→較重 B)A(不溯及加重)第 7 條第 2 項本文
行為後放寬(A→較輕 B)B(最有利版本)第 7 條第 2 項但書(從輕)
懲罰依據非本法明文懲罰不成立第 7 條第 1 項(懲罰法定)

適用版本

行為時法 A,未修法
A(行為時規定)
行為後改嚴(A→較重 B)
A(不溯及加重)
行為後放寬(A→較輕 B)
B(最有利版本)
懲罰依據非本法明文
懲罰不成立

依據

行為時法 A,未修法
第 7 條第 2 項本文
行為後改嚴(A→較重 B)
第 7 條第 2 項本文
行為後放寬(A→較輕 B)
第 7 條第 2 項但書(從輕)
懲罰依據非本法明文
第 7 條第 1 項(懲罰法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6 条(刑の変更=軽い規定の遡及適用)+憲法第 39 条(事後法の禁止)
韓國형법 제1조(범죄의 성립과 처벌은 행위시법, 경한 신법 적용)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2 条(从旧兼从轻原则)
德國§ 2 StGB(zeitliche Geltung, lex mitior)+ Art. 103 Abs. 2 GG(nulla poena sine lege)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12-1(application de la loi pénale dans le temps, rétroactivité in mitius)
美國U.S. Const. Art. I §§ 9-10(Ex Post Facto Clause;惟美國無一般 lex mitior,受 1 U.S.C. § 109 限制)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6

(0190927 制定)

在待罰服務中獲有功績者,該管長官得酌量其功績,減輕其罰或免除之。

(0240215 全文修正)

停職凡過犯情節不至即行撤職,而又重於他種懲罰或以犯罪嫌疑,因被劾而待查辦與審理者,得予以停職處分。其辦法由最高軍事機關定之。

(0411125 全文修正)

撤職:凡過犯情節較重者,得予以撤職處分;但須依照各級人事掌理單位職權規定辦理之。   軍官撤職後之處置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0560623 全文修正)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禁閉。   五、罰勤。   六、禁足。   七、罰站。   八、申誡。

(1040421 全文修正)

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者,應分別予以懲罰。   一人為數違失行為者,應分別懲罰。   同一違失行為,已依本法規定懲罰或依法懲戒者,不得再依本法懲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有關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應個別懲罰、一人有二種以上之違失行為應分別懲罰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參照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有關一行為不二罰之規定,增列第三項。

(1130715 全文修正)

違紀行為之懲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行為後本法或應適用之法令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處罰法定」為懲罰之基本原則,爰參酌刑法第一條及行政罰法第四條,增訂第一項。   三、原條文揭示「從舊從輕原則」係於原條文第五章「附則」中規範,惟此法律適用原則宜於「總則」中規範,爰將原條文列為第二項。又原規定僅於本法有變更時,始有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不及於本法以外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直接影響懲罰認定之法令變更,基於從舊從輕原則,爰增訂「應適用之法令」有變更之情形。

  • 名詞
  • 法令名詞
(0190927 制定)

在待罰服務中獲有功績者,該管長官得酌量其功績,減輕其罰或免除之。

(0240215 全文修正)

停職凡過犯情節不至即行撤職,而又重於他種懲罰或以犯罪嫌疑,因被劾而待查辦與審理者,得予以停職處分。其辦法由最高軍事機關定之。

(0411125 全文修正)

撤職:凡過犯情節較重者,得予以撤職處分;但須依照各級人事掌理單位職權規定辦理之。   軍官撤職後之處置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0560623 全文修正)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禁閉。   五、罰勤。   六、禁足。   七、罰站。   八、申誡。

(10404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有關二人以上共同為違失行為應個別懲罰、一人有二種以上之違失行為應分別懲罰之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分列為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參照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有關一行為不二罰之規定,增列第三項。

(1130715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處罰法定」為懲罰之基本原則,爰參酌刑法第一條及行政罰法第四條,增訂第一項。   三、原條文揭示「從舊從輕原則」係於原條文第五章「附則」中規範,惟此法律適用原則宜於「總則」中規範,爰將原條文列為第二項。又原規定僅於本法有變更時,始有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不及於本法以外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等直接影響懲罰認定之法令變更,基於從舊從輕原則,爰增訂「應適用之法令」有變更之情形。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陸海空軍懲罰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 條規定:「違紀行為之懲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為後本法或應適用之法令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