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之命令認為違法,而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足以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者,得減輕或免除懲罰。但有同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時,仍應受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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