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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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戰時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的懲罰,視同建制,應執行懲罰後呈報上級備查,並副知其原隸屬單位。平時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的懲罰,則應建議其原隸屬單位辦理。 例如,如果一名戰時指揮官發現其配屬單位的官兵有懲罰行為,他可以對其執行懲罰,但需要將執行懲罰的情況呈報上級備查,並告知該配屬單位。另外,如果在平時,指揮官對他的原隸屬單位的官兵有懲罰的需求,他應該建議將該懲罰事宜由原隸屬單位辦理。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47
- 第十條第一項條文
- 免除名詞
-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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