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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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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之命令認為違法,而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足以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者,得減輕或免除懲罰。但有同條第二項後段之情形時,仍應受懲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戰時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的懲罰,視同建制,應執行懲罰後呈報上級備查,並副知其原隸屬單位。平時各級指揮官對配屬單位、作戰管制單位、指揮單位官兵的懲罰,則應建議其原隸屬單位辦理。 例如,如果一名戰時指揮官發現其配屬單位的官兵有懲罰行為,他可以對其執行懲罰,但需要將執行懲罰的情況呈報上級備查,並告知該配屬單位。另外,如果在平時,指揮官對他的原隸屬單位的官兵有懲罰的需求,他應該建議將該懲罰事宜由原隸屬單位辦理。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3004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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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軍人對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之命令認為違法,而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足以向權責長官表示意見者,得減輕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