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二、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曾因品德不良,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七、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病患者。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的規定,具有以下情事之一的人不得被聘僱: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舉例:一名曾因貪污罪經法院判決確定的人。 二、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舉例:一名正在被通緝且案件尚未結案的人。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舉例:一名因涉嫌犯罪被停職且停職期間尚未滿,或因案件而停止職務,且案件尚未解決的人。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舉例:一名被褫奪公權且尚未恢復公權的人。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舉例:一名被宣告禁治產且尚未撤銷禁治產宣告的人。 六、曾因品德不良,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舉例:一名因品德不良或工作表現不佳而被解職的人。 七、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病患者。 舉例:一名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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