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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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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二、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曾因品德不良,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七、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病患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的規定,具有以下情事之一的人不得被聘僱: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舉例:一名曾因貪污罪經法院判決確定的人。 二、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舉例:一名正在被通緝且案件尚未結案的人。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舉例:一名因涉嫌犯罪被停職且停職期間尚未滿,或因案件而停止職務,且案件尚未解決的人。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舉例:一名被褫奪公權且尚未恢復公權的人。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舉例:一名被宣告禁治產且尚未撤銷禁治產宣告的人。 六、曾因品德不良,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舉例:一名因品德不良或工作表現不佳而被解職的人。 七、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病患者。 舉例:一名患有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人。

  • 內亂罪名詞
  • 通緝名詞
  • 休職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宣告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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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規定:「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僱。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二、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