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核准之權責如左: 一、聘任九等,由國防部核定。 二、聘任七等、八等由各總部 (中央單位為國防部) 核定。 三、聘任六等以下及雇用各等,由校尉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核定。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聘雇人員核准之權責如下: 一、聘任九等由國防部核定。這表示聘任九等職位的人員需要經過國防部的核定才能獲得聘任。 二、聘任七等、八等由各總部(中央單位為國防部)核定。這表示聘任七等和八等職位的人員需要各總部或國防部的核定才能獲得聘任。 三、聘任六等以下及雇用各等由校尉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核定。這表示聘任六等以下職位和各類雇用的人員需要由校尉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來核定。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位人員擬被聘任為七等職位,則需要該總部或國防部來核定該聘任。另一個例子是如果有一位人員被雇用,職位在六等以下,則需要由校尉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來核定。但如果有一位人員擬被聘任為九等職位,則需要國防部來核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