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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雇人員准之權責如左: 一、聘任九等,由國防部核定。 二、聘任七等、八等由各總部 (中央單位為國防部) 核定。 三、聘任六等以下及雇用各等,由校尉級軍官人事權責單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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