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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雇人員之聘雇期限,依軍事需要,並參酌受聘僱人之志願定之,最少為一年,期滿依需要繼續聘僱或解除聘僱。 前項繼續聘僱或解除聘僱,聘雇單位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呈報權責單位核定後通知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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