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之聘雇期限,依軍事需要,並參酌受聘僱人之志願定之,最少為一年,期滿依需要繼續聘僱或解除聘僱。 前項繼續聘僱或解除聘僱,聘雇單位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呈報權責單位核定後通知聘雇人員。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聘雇人員的聘雇期限最少為一年,具體的期限則根據軍事需要和受聘僱者的志願而定。期滿後,聘雇單位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向權責單位報告,經核定後通知聘雇人員是否繼續聘僱或解除聘僱。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聘雇人員的聘雇期限為一年,期滿後聘雇單位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向權責單位報告,經核定後通知該聘雇人員是否可以繼續聘僱或解除聘僱。如果該聘雇人員符合軍事需要並願意繼續聘僱,那麼他的聘雇期限可能會延長一年或更長。如果不符合軍事需要或不滿意聘僱人員的表現,聘雇單位可以解除聘僱。這樣的安排是為了確保國軍的人力資源能夠符合軍事需要並保持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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