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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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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服務單位裁撤或業務緊縮而無法調整其適當職缺時,得暫列待命並准支原薪,至約期屆滿時解除聘僱。 前項之暫列待命與准支原薪最多以六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聘雇人員在聘雇期限屆滿前,如果因為服務單位的裁撤或業務緊縮無法調整其適當職缺時,可以被暫列待命並且繼續領取原先的薪水,直到約期屆滿時解除聘僱。然而,暫列待命與准支原薪的期限最多只能維持六個月。這表示在這六個月內,聘雇人員仍然可以享有原先的薪水,但在期滿後則必須解除聘僱。 參考資料: -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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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規定:「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服務單位裁撤或業務緊縮而無法調整其適當職缺時,得暫列待命並准支原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