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服務單位裁撤或業務緊縮而無法調整其適當職缺時,得暫列待命並准支原薪,至約期屆滿時解除聘僱。 前項之暫列待命與准支原薪最多以六個月為限。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規定,聘雇人員在聘雇期限屆滿前,如果因為服務單位的裁撤或業務緊縮無法調整其適當職缺時,可以被暫列待命並且繼續領取原先的薪水,直到約期屆滿時解除聘僱。然而,暫列待命與准支原薪的期限最多只能維持六個月。這表示在這六個月內,聘雇人員仍然可以享有原先的薪水,但在期滿後則必須解除聘僱。 參考資料: -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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