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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服務單位裁撤或業務緊縮而無法調整其適當職缺時,得暫列待命並准支原薪,至約期屆滿時解除聘僱。 前項之暫列待命與准支原薪最多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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