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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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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重大事故本人離職不能處理,而申請提前解除聘僱者,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准予解除聘僱,並按其未滿之月數,繳納補償費後始得離職。 前項補償費,以解除聘僱時月支薪額百分之五十計算,但繳納總數最高以不超過六個月薪額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在聘雇人員聘僱期限屆滿前,若因重大事故等原因而不能繼續工作,該聘雇人員可以申請提前解除聘僱。在國防軍事工作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准予解除聘僱。解除聘僱之前,該聘雇人員需要繳納補償費,其金額是按照未滿的月數計算其月支薪額的百分之五十,但總數最高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薪資。 參考資料: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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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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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8 條規定:「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重大事故非本人離職不能處理,而申請提前解除聘僱者,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