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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重大事故本人離職不能處理,而申請提前解除聘僱者,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准予解除聘僱,並按其未滿之月數,繳納補償費後始得離職。 前項補償費,以解除聘僱時月支薪額百分之五十計算,但繳納總數最高以不超過六個月薪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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