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雇人員於聘雇期限屆滿前,因重大事故非本人離職不能處理,而申請提前解除聘僱者,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准予解除聘僱,並按其未滿之月數,繳納補償費後始得離職。 前項補償費,以解除聘僱時月支薪額百分之五十計算,但繳納總數最高以不超過六個月薪額為限。
根據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在聘雇人員聘僱期限屆滿前,若因重大事故等原因而不能繼續工作,該聘雇人員可以申請提前解除聘僱。在國防軍事工作不受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准予解除聘僱。解除聘僱之前,該聘雇人員需要繳納補償費,其金額是按照未滿的月數計算其月支薪額的百分之五十,但總數最高不得超過六個月的薪資。 參考資料: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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