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因傷成殘,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傷殘撫卹金: 一、作戰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二、因公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四)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五) 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八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 三等殘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第4條,對於因傷成殘的情況,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給予不同的撫卹金。具體規定如下: 一、作戰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二、因公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四)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五) 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八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 三等殘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國軍軍事院校學生因在作戰中受傷而成殘,被評定為一等殘,則每年將給予該學生五個基數的撫卹金。如果是因公傷而成殘,且被評定為二等殘,則每年將給予該學生兩個基數的撫卹金。最後,如果是因病或意外而成殘,且被評定為三等殘,則將一次性給予該學生三個基數的撫卹金。 此資料引用自「國軍傷殘撫卹辦法」,經修訂於2012年7月1日生效。 再依據原判決的內容,原告因於被告醫院進行腰椎手術後成殘,且符合因病或意外傷殘的範疇。根據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第4條(三),對於原告而言,應視其殘等等級為三等殘,因此可以根據該法規提出申請,並依照相關條款給予相應的撫卹金。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回答問題:根據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第4條,如果一位國軍軍事院校學生因病或意外傷殘,被評定為一等殘,則給予撫卹金的期限為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