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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1.27

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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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院校學生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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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院校學生死亡後,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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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傷成殘,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傷殘撫卹金: 一、作戰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二、因公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 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四) 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五) 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傷殘: (一) 一等殘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 二等殘給與八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 三等殘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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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訂撫卹金基數金額,以軍事院校學生比照軍人階級之本俸加主副食實物代金計算。 前項軍事院校學生比照軍人階級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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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院校學生撫卹權利、傷亡種類、殘等檢定、撫卹受益人順序等事項,準用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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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1.27,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