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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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院校學生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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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第2條,軍事院校學生在死亡時,將按照以下規定提供一次性撫恤金: 一、對於在作戰中死亡的學生,將提供三十三個基數的撫恤金。 二、對於因公事死亡的學生,將提供二十六個基數的撫恤金。 三、對於因病或意外死亡的學生,將提供二十個基數的撫恤金。 參考資料: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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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