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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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院校學生死亡後,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四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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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第3條的規定,軍事院校學生死亡後,根據不同死亡的原因和在校期間的長短,給與的年撫金有不同的給與年限。以下是各種情況的給與年限: - 若學生是因作戰死亡,則給與二十年的年撫金。 - 若學生是因公死亡,則給與十五年的年撫金。 - 若學生是因病或意外死亡,且在就學期間未滿三年,則給與三年的年撫金。若在就學期間已滿三年,則給與四年的年撫金,並且每增加兩年就增加一年的給與年限。 參考資料: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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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