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官、士官任職基本因素規定如下: 一、考績:年度考績績等須在乙等以上,如在丙上以下者,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二、年齡:須合於兵役法令所定服役年限。 三、體格:須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所定基準。
軍官、士官任職基本因素規定如下: 一、考績:年度考績績等須在乙等以上,如在丙上以下者,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二、年齡:須合於兵役法令所定服役年限。 三、體格:須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所定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