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任職基本因素規定如下: 一、考績:年度考績績等須在乙等以上,如在丙上以下者,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依人事狀況,予以調職察看或辦理退伍。 二、年齡:須合於兵役法令所定服役年限。 三、體格:須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所定基準。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軍官士官任職的基本因素包括考績、年齡和體格。 首先,考績方面,根據該條規定,年度考績績等須在乙等以上。如果績等在丙上以下,則依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第8條的規定,根據人事狀況可能會被調職察看或被辦理退伍。 其次,年齡方面,必須符合兵役法令所定的服役年限。具體的年齡限制則需參照相關的兵役法令。 最後,體格方面,必須符合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所定的基準。具體的體格分類標準可以參考相應的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 此外,該法條並未提供更多細節或款項,因此沒有進一步的相關範例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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