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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定軍官、士官得依作戰需要,實施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規定如下: 一、本單位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軍種軍官、士官。 二、聯合部隊、聯合參謀單位或其他軍事機構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各軍種軍官、士官。
  2. 同軍種內之官科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得調用他官科軍官、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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