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該條例規定了軍官、士官在作戰需要下進行軍種間相互配置任職的情況。根據第一項的規定,本單位可以根據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調用其他軍種的軍官、士官。同樣地,聯合部隊、聯合參謀單位或其他非軍事機構也可以依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調用各軍種的軍官、士官。 第二項則針對同軍種內的官科軍官、士官進行調用情況的規定。根據編制、編組或戰時臨時需要,同軍種內的官科軍官、士官可以被調用來擔任其他官科軍官、士官的職務。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事單位在不同情況下能夠靈活調用人力資源,以滿足作戰需要或其他任務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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