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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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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軍官、士官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向本司令部申請。 二、跨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由本司令部統籌向他司令部申請,直屬國防部者,由國防部辦理。 三、將級軍官及上校級重要軍職,或軍事機構而需要軍職人員者,一律依申請系統向國防部申請。 四、各經歷管理單位對所需之配置軍官、士官,應基於各人事權責單位之申請,向有關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了配置軍官、士官之申請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配置軍官、士官的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司令部經歷管理者,需要配置軍官、士官時,應依申請系統向本司令部申請。 範例:軍官或士官需要調動到另一個司令部的場合,便由該司令部的經歷管理者向本司令部申請。 二、跨司令部經歷管理者,需要配置軍官、士官時,應依申請系統由本司令部統籌向其他司令部申請;對於直屬國防部的情況,由國防部辦理。 範例:需要將軍官或士官調派到其他司令部或是直屬國防部的場合,由本司令部統籌向其他相關單位申請。 三、將級軍官及上校級重要軍職,或非軍事機構需要軍職人員的情況,一律依申請系統向國防部申請。 範例:需要任命將級軍官或上校級重要軍職,或是非軍事機構需要軍職人員的情況,由相關單位向國防部申請。 四、各經歷管理單位對所需之配置軍官、士官,應基於各人事權責單位的申請,向有關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申請。 範例:每個經歷管理單位對所需的配置軍官、士官,應根據各人事權責單位的申請,向相關的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申請。 以上是針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逐條解釋,並附上相關的範例。資料來源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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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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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配置軍官、士官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向本司令部申請。 二、跨司令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