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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置軍官、士官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各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向本司令部申請。 二、跨司令部經歷管理者,依申請系統由本司令部統籌向他司令部申請,直屬國防部者,由國防部辦理。 三、將級軍官及上校級重要軍職,或軍事機構而需要軍職人員者,一律依申請系統向國防部申請。 四、各經歷管理單位對所需之配置軍官、士官,應基於各人事權責單位之申請,向有關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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