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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配置軍官、士官之分配權責如下: 一、司令部間人員相互配置,由受申請之司令部分配至申請之司令部,再由申請之司令部分配或逕行任職。 二、官科間人員配置,受申請之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分配至申請之官科經歷管理單位轉分配或辦理任職。 三、中央各經歷管理官科單位,對各司令部及直屬人事權責單位行使分配時,均應建議國防部辦理分配。 四、各司令部對國防部或軍事機構,行使分配時,應建議國防部辦理。
  2. 將級軍官及上校級重要軍職之配置,均由國防部簽報核定後辦理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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