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軍官和士官的分配權責如下: 1. 司令部間人員相互配置,由受申請的司令部分配至申請的司令部,再由申請的司令部分配或直接任職。 舉例如下: 按照這項規定,如果一個司令部需要調配人員,他們可以從其他司令部調配人員,然後再由該司令部進行分配或直接安排任職。 2. 官科間人員分配,受申請的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將人員分配至申請的官科經歷管理單位進行進一步的分配或辦理任職。 舉例如下: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一個官科需要分配人員,他們可以由該官科經歷管理計畫單位進行分配,然後再由該計畫單位轉分配或直接辦理任職。 3. 中央各經歷管理官科單位對各司令部和直屬人事權責單位行使分配時,應建議國防部進行分配。 舉例如下: 根據這項規定,中央各經歷管理官科單位在對各司令部和直屬人事權責單位進行分配時,應該建議國防部進行分配。 4. 各司令部對國防部或非軍事機構進行分配時,應建議國防部進行分配。 舉例如下: 根據這項規定,各司令部在對國防部或非軍事機構進行分配時,應該建議國防部進行分配。 此外,將級軍官和上校級重要軍職的分配則需要國防部的簽報核定後才能進行發布。 參考資料: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國防部,最新修訂日期:6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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