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配置軍官士官應徵得原軍種、官科之同意,配置時間以三年為限;超過三年時,應依法轉任;轉任後非經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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