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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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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軍官士官應徵得原軍種、官科之同意,配置時間以三年為限;超過三年時,應依法轉任;轉任後經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回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配置軍官士官需要獲得原軍種、官科的同意,且配置時間限制為三年。如果超過三年,則需要依法轉任。轉任後,如果沒有經過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的同意,則不得回任原配置的軍官士官職位。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詳細描述了配置軍官士官應遵守的規定。根據這項法條,配置的時間限制為三年,超過這個時間的話,就需要進行轉任程序。此外,轉任後如果想要回到原本的配置職位,需要取得原軍種、官科的同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軍官士官在配置上的合理性和管理的彈性。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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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配置軍官士官應徵得原軍種、官科之同意,配置時間以三年為限;超過三年時,應依法轉任;轉任後非經原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