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置他軍種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上校以上或適於專業性發展之專業性人員。 二、作戰、行政或技術所必需之人員,原軍種、官科無適當繼任人選,留任後不影響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及其個人經歷發展者。 三、原軍種、官科限於編制、編組不能經歷歷練,或無再歸還歷練之必要,而配置單位仍可留任者。 四、配置任職時間屆滿,適值戰鬥戰備期間,得依任務需要延長其服務時間,至情況許可時再行歸還建制。
根據該法條,配置他軍種之軍官、士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上校以上或適於專業性發展之專業性人員。 這表示配置他軍種的軍官、士官如果是上校以上的階級,或是適合進行專業發展的人員,則不受前條規定所限制。這樣的場景可能包括一位軍官在受過高階培訓並展現出專業性技能後,被認為適合在其他軍種中服役,而不需要受到原軍種的限制。 二、作戰、行政或技術所必需之人員,原軍種、官科無適當繼任人選,留任後不影響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及其個人經歷發展者。 這表示配置他軍種的軍官、士官如果是作戰、行政或技術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人員,而原軍種或官科中沒有適當的接替人選,同時該人員留在配置給予他的單位後不會影響原軍種或官科的管理,也不會影響該人員的個人發展。 三、原軍種、官科限於編制、編組不能經歷歷練,或無再歸還歷練之必要,而配置單位仍可留任者。 這表示原軍種或官科因編制或編組的原因無法經歷特定的訓練,或者不再需要回到原軍種或官科進行進一步的訓練,但配置該軍官或士官的單位仍然有需要他們,因此可以讓他們留在新的配置單位中服役。 四、配置任職時間屆滿,適值戰鬥戰備期間,得依任務需要延長其服務時間,至情況許可時再行歸還建制。 這表示如果配置給他軍種的軍官或士官到了任職時間屆滿的時候,適逢戰鬥或戰備期間,根據任務的需要,可以延長他們的服役時間,直到情況允許時再遣返回原軍種的編制中。 以上是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