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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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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軍官士官歸還原隸屬軍種、官科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各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得以配置軍官、士官配置期滿之日,視為歸還日期另行分配任職,而受配置單位亦須依據考,事先協調原經歷管理單位並提出必要之派職建議,如在配置期滿前三個月,受配置單位未協議留任或另行申請遞補者,原軍種、官科得主動調回另行分配任職。 二、配置軍官士官未屆滿配置期限,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如因需要或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回時,應先向配置單位協調後處理之。 三、配置單位對配置軍官士官任期未滿,如在業務上無留任必要,或單位裁編改制或調任人員不適任現職等,應適時協調建議歸還原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的規定,配置軍官士官的歸還及重新分配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在配置期滿之日,原軍種、官科的管理單位可以將配置軍官士官視為歸還,並提出必要的派職建議,配置單位必須依據考核結果,在配置期滿前三個月內協議留任或另行申請遞補,如果受配置單位未達成協議或未提出申請,原軍種、官科可以主動調回並重新分配。 二、如果配置軍官士官未滿配置期限,但原軍種、官科的管理單位因需求或其他重大原因必須調回時,應先與配置單位協商後處理。 三、如果配置單位發現配置軍官士官在業務上無需留任,或單位需要進行裁編改制或調任等原因導致該人員不適任現職,應適時協調建議歸還給原軍種、官科的管理單位。 根據上述規定,配置軍官士官的歸還及重新分配係根據配置單位與原軍種、官科管理單位之協商和考核情況而定,其中管理單位的意見將在配置軍官士官的調動中起重要作用。 參考資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最新修訂日期:民國9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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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配置軍官士官歸還原隸屬軍種、官科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各軍種、官科經歷管理單位,得以配置軍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