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外單位所需之軍官、士官,應向國防部提出一般申請或指職申請,以副本通知原隸屬司令部。國防部依據申請,分別協調各有關司令部,並考量當前任務及全般狀況,按權責核以適當軍職人員調任之。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