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了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的相關規定。根據第1項,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後需要由各經歷管理單位呈報國防部協調部外單位另遴選人員接替。然而,如果調任人員的經歷已成定型或其所任職務具有專業性,並經部外單位協調並得到國防部同意後,可以根據志願不受任期三年的限制。 而根據第2項的規定,如果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因調回受訓,且受訓時間超過六個月,則不會列入任期的計算。 (參考資料: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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