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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期以三年為限,任期屆滿,由各經歷管理單位呈報國防部協調部外單位另遴選人員接替,但調任人員經歷發展已成定型或其所任職務有專業性者,經部外單位協調國防部同意後,依其志願得不受任期三年之限制。
  2. 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因調回受訓,其受訓時間在六個月以上者,不列任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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