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四款所稱工作績效優良之調職,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優先向上任職者: 一、著有特殊功績獲頒勛獎章。 二、校尉級軍官連續三年考績優等以上。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41 條,在調職時工作績效優良的人員優先考慮上任職的情形包括:一、獲頒勛獎章以表彰特殊功績;二、校尉級軍官在連續三年的考績中獲得優等以上的評價。 例子:假設有一名校尉級軍官在連續三年的考績評價中皆為優等,根據施行細則第 41 條的規定,他在調職時優先被考慮上任職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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