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入學受訓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受訓逾六個月以上者,除受員額限制等特殊原因外,國內軍事校班入學受訓者,依軍事校班之隸屬,分別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調為該學校學員;國內外大專校院及國外軍事校班受訓者,調為國防部或各該司令部學員,並由預派任職單位列管。
根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該條例主要針對入學受訓之調職進行規定。根據該條例第7條第5款所定,入學受訓之調職指的是軍官和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大專校院受訓超過六個月的情況。除特殊原因限制外,國內軍事校班入學受訓者將由該學校的隸屬單位根據員額限制進行核調,國外或國內外大專校院以及國外軍事校班的受訓者則由國防部或相應的司令部進行核調,並由相應的預派任職單位進行管理。這條法條主要是針對入學受訓調職的流程和管理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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