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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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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訓畢分發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進修畢業後,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預擬派職辦理分配。但由各司令部辦理者,應報國防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在進修畢業後的調職分發程序。根據這條規定,軍官士官在完成國內外軍事校班或大專校院的進修後,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會根據預先擬定的職位來進行分配。如果是由各司令部進行分配,那麼必須向國防部報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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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訓畢分發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進修畢業後,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