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五款所定訓畢分發之調職,係指軍官、士官在國內外各軍事校班或各大專校院進修畢業後,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預擬派職辦理分配。但由各司令部辦理者,應報國防部備查。
本條規定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在進修畢業後的調職分發程序。根據這條規定,軍官士官在完成國內外軍事校班或大專校院的進修後,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會根據預先擬定的職位來進行分配。如果是由各司令部進行分配,那麼必須向國防部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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