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款所定已晉任高階之調職,規定如下: 一、已晉任高階者,應調任同階相稱之職務。 二、預定計畫調任者,應於規定期限前調任高階職務。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第48條規定了已晉任高階之調職的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已晉任高階的軍官士官應調任同階相稱之職務,預定計畫調任者則需要在規定期限前調任高階職務。這個條例確定了已晉任高階軍官士官的調職方式和期限要求。具體的相關案例或舉例我目前無法提供,建議參考最新版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資料獲得更詳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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